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 審原 告 賴麗如再 審被 告 曾聿澤
曾琇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3號確定判決、114年8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9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93號判決(下稱原第一審判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應專屬本院管轄。
貳、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具狀對本院於同年3月25日宣判之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再審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有利於伊之關鍵證據,均遭原第一審判決無視、原確定判決掩蔽,為伊敗訴判決。上開判決均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又上開判決亦有同條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並聲明:㈠本訴部分:①原確定判決及原第一審判決均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第一、二審之訴均駁回;㈡反訴部分:①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2,276元,並自113年11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③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13萬2,276元,並自114年6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貳、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再審原告對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為原確定判決,依上開規定,再審原告自不得對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部分:㈠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
⒈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
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61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查再審原告僅泛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
款所規定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然未敘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合於該條款所規定法定再審理由及其具體情事,依前開說明,自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再審原告就此部分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㈡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
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其證據在前訴訟程序中業已提出,經法院審核不予採取者,自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358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查再審原告雖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惟其所舉如附表所示證據,乃前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兩造於前訴訟程序已提出之書狀、證據,自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之要件。從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顯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再審原告就原第一審判決,及就原確定判決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為不合法;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同條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再審原告主張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證據 1 再審被告114年6月11日民事言詞辯論㈠狀節本 2 原審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節本 3 LINE訊息截圖 4 臺中法院郵局存證號碼1774號存證信函 5 再審被告113年9月24日民事起訴狀節本 6 再審被告113年12月23日民事言詞辯論狀節本 7 LINE訊息截圖 8 LINE訊息截圖 9 錄音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