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12號再 審原 告 陳芳仁
陳芳蓉陳俊彥
陳志豪陳映汝陳映余陳俊傑再 審被 告 峨美山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英再 審被 告 陳建綸
鄭素娟陳建志鄧為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確定判決案號: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11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3,85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