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再字第3號再 審原 告 金口黛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 住○○市○○區○○○路000號 再 審被
告 許素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伊基於兩造間不定期限使用借貸契約,有權占有再審被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鄉〇〇街0巷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該使用借貸之目的係供伊設立、營運暨作為公司登記地址、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與工廠登記地址(下合稱系爭登記地址)之用,伊現仍繼續營業,並無借貸目的已完成情形,兩造成立使用借貸契約時亦未以再審被告與伊之法定代理人曾應欽離婚作為使用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再審被告未舉證證明本件有民法第470條、第472條得請求返還或終止契約之情形,且迄未為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請求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辦理系爭登記地址遷出登記暨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確定判決竟為伊不利之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又依伊所提被證2至5照片、被證6即證書簽發日期為民國113年6月27日之0000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C
o., Ltd證書與民事答辯三狀所附附件1至5、7、8(下合稱系爭證據),可知伊有在系爭不動產內設置完整生產流程與相關機組設備,並將機具持續置放該處供生產製造。故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據之再審事由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不利再審原告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訴駁回。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
指確定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不包括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或認定事實錯誤在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確定判決依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認定再審被告與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曾應欽原為夫妻,於108年6月2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而再審被告否認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再審原告未證明兩造間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自屬無權占有,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審原告所陳前詞,核係就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之當否為指摘,要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自無理由。
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
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已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證物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且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既明確指陳系爭證據於前訴訟程序之證據編號,參以再審原告前對原確定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而其在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內亦已援引系爭證據為證,有再審起訴狀所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裁定、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46頁),顯見系爭證據於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並經提出,自無所謂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證物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之情事,要與發現未經斟酌證物或得使用證物之要件不合。況系爭證據縱經斟酌,亦無從推謂再審原告即有占有系爭不動產之正當權源,復難認再審原告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