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張螢榛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易靚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8270元,此有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113年度上易字第504號確定裁定可參,應徵再審裁判費52,96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