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0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抗告二狀所載。
二、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裁判先例看法同此)。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查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115年度勞聲字第1號裁定,就聲請人聲請之事項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