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5年2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18號所為裁定(駁回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