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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建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再審原告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萬4,8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43萬1,58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