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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建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 審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再審原告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再 審被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