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45號抗 告 人 洪秝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產署中區分署間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383萬3716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業以民事抗告狀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5至6頁),本院亦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37頁之送達證書),是本件已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有,中華民國卻違法登記為國有,已造成伊第一次受害。伊起訴請求中華民國返還土地,卻遭原審裁定命伊補繳巨額裁判費,造成伊第二次受害,伊無力繳納裁判費,也不應該繳納裁判費,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該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自與市價較為相當,於當事人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非不得以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訴請求相對人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其所有(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號卷㈠第15頁、卷㈡第7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抗告人未能釋明系爭土地之市價,依前揭見解,以系爭土地於抗告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383萬371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地面積應為254.27平方公尺(詳原裁定卷第25頁),惟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地號」欄位卻誤植為245.27平方公尺,於「訴訟標的價額」欄位誤植為245.47平方公尺,是原裁定依此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有違誤。抗告意旨雖未就此為指摘,然原裁定既有可議,仍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補繳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併予廢棄,並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編號 土 地 地 號 訴訟標的價額 1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4.27㎡) 701萬7852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54.27㎡=701萬7852元) 2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41.06㎡) 113萬3256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41.06㎡=113萬3256元) 3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41㎡) 31萬4916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11.41㎡=31萬4916元) 4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0.81㎡) 361萬0356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130.81㎡=361萬0356元) 5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2.47㎡) 779萬6172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82.47㎡=779萬6172元) 6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83.90㎡) 783萬5640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83.90㎡=783萬5640元) 7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1.07㎡) 610萬1532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21.07㎡=610萬1532元) 8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68.91㎡) 742萬1916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68.91㎡=742萬1916元) 9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1.49㎡) 224萬9124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81.49㎡=224萬9124元) 10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64㎡) 84萬5664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30.64㎡=84萬5664元) 11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9㎡) 6萬5964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39㎡=6萬5964元) 12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01㎡) 19萬3476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7.01㎡=19萬3476元) 13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4㎡) 6萬4584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34㎡=6萬4584元) 14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38㎡) 28萬6488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10.38㎡=28萬6488元) 15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18㎡) 30萬8568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11.18㎡=30萬8568元) 16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13㎡) 30萬7188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11.13㎡=30萬7188元) 17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78㎡) 29萬7528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10.78㎡=29萬7528元) 18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63㎡) 7萬2588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2.63㎡=7萬2588元) 19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57.30㎡) 2090萬1480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757.30㎡=2090萬1480元) 20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22.30㎡) 2269萬5480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822.30㎡=2269萬5480元) 21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80.94㎡) 2431萬3944元(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880.94㎡=2431萬3944元) 合 計 1億1383萬3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