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90號抗 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抗 告 人 巫香蘭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各自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廢棄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5年1月19日114年度司執字第39495號民事裁定駁回巫香蘭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之聲明異議,並駁回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巫香蘭就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部分,及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巫香蘭之異議駁回。
三、巫香蘭之抗告駁回。
四、異議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巫香蘭負擔。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公司)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898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抗告人巫香蘭(下以姓名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495號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巫香蘭對如附表所示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巫香蘭聲明異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1月19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9495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合庫公司就巫香蘭對〇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新臺幣(下同)5萬7876元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並駁回巫香蘭其餘異議,巫香蘭不服,提出異議。原裁定將原處分關於駁回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之聲明異議部分廢棄,改駁回合庫公司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並駁回巫香蘭其餘異議。兩造對原裁定均不服,各自提起抗告。
二、合庫公司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雖含有健康險成分,但佔比甚低,係以人壽保險為主要構成部分,應適用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逕依同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豁免巫香蘭就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且該保險契約解約金高達美金2萬2871元,自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裁定駁回伊對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不利伊之裁定等語。
三、巫香蘭抗告意旨略以:伊現年59歲,罹患「心室早期去極化、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伴隨心跳停頓)、心律不整、原發性高血壓」等隨時有生命危險之重大心血管疾病,左手第一掌指關節因退化性關節炎,甫接受人工關節置換手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毫無勞力所得。附表編號1至3之保險契約係作為伊老年生活、醫療及未來喪葬費之最後經濟依賴,原裁定僅酌留5萬7876元,不足支應伊之醫藥開銷,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比例原則,亦未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扣除法定豁免額度,顯有違誤。又兩造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爭執,伊已向原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系爭執行事件應予停止。爰聲明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伊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聲明異議部分,並駁回合庫公司上開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等語。
四、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分別有明定(下稱系爭2規定)。
考諸系爭2規定之立法理由係:保險期間超過1年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或有少量解約金可填補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仍會對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保障,爰增訂之。又為配合系爭2規定,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是以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限於作為主契約時,方有系爭2規定之適用。準此,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混合契約,其主要構成部分為人壽保險者,其解約金債權應有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因僅具有部分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成分,即逕依系爭2規定豁免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按保單是否屬人壽、傷害或健康保險,應以主要構成部分是否為人壽保險為判斷,不得僅以人壽保險兼具健康或傷害保險部分之給付,即一概認定不得執行。查:
1、如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契約主契約險種類別為「人壽保險」,無附約險別,非年金保險或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無保險法第135條之4但書情形,迄至114年12月8日並無保險金或持續性給付可請領等節,有〇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1日國壽字第1140123298號函及附件(附於系爭執行執行卷)可稽。
2、如附表編號2、3所示保險契約主約名稱均為「壽險—美滿一生外幣終身壽險」,險種分類為「壽險」,均無健康險、醫療險附約,亦無保險法第135條之4但書情形,亦無持續性保險金給付可請領等節,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7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26351號函及附件(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115年3月11日凱壽保服字第1152003389號函(附於原審卷)可憑。
3、如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雖含有完全失能保險給付傷害保險契約,但主契約險種類型為「人壽保險/(主約含有完全失能保險給付且不可分割)」,保單種類/契約性質為「人壽保險」,不符合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規範之人壽、年金、健康或傷害保險契約,無保險法第135條之4但書情形,雖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但無保險給付(含繼續性給付)可請領等節,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6日聲明異議狀及陳述狀(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115年3月13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50313022號函(附於原審卷)可佐。
4、又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各該保險公司均是以「主約」、「險種類別」為「人壽保險」為通報,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要保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被保險人)可參。
5、據上,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主要構成部分均屬人壽保險性質,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均無系爭2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
(二)依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為臺北市之2萬0744元,按1.2倍計算6個月所得總額為14萬9357元(計算式:20,744×1.2×6個月=149,357,元以下四捨五入)。查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淨額均逾前開總額,足見均無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情形。又系爭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前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5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準此,巫香蘭指摘原裁定未扣除法定豁免額度有違誤云云,即與上開規定不合,要無足取。
(三)另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項定有明文。查臺中市政府公告臺中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每月1萬6077元,以1.2倍計算,為1萬0929元(計算式:16,077×1.2=19,292,元以下四捨五入)。原處分及原裁定均以此為基數,酌留3個月,即5萬7876元(計算式:19,292×3=57,876),作為巫香蘭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進而駁回合庫公司關於巫香蘭對第三人〇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5萬7876元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項、系爭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相符。再參以保險事故發生與否係於不確定之事實,巫香蘭就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均無可請領之保險金或持續性保險給付,已如前述,則巫香蘭並非以該等保險契約之給付作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來源,更臻明確。是以巫香蘭抗辯稱:前述酌留金額不足支應伊之醫藥開銷,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比例原則云云,委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執行法院於114年12月4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巫香蘭對如附表所示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後,巫香蘭聲明異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1月19日以原處分駁回合庫公司就巫香蘭對〇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5萬7876元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並駁回巫香蘭其餘異議,核無違誤。原裁定將原處分關於駁回巫香蘭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之聲明異議部分廢棄,改裁定駁回合庫公司對巫香蘭就附表編號4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有未洽。合庫公司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裁定駁回巫香蘭其餘異議部分,並無違誤,巫香蘭就此部分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合庫公司之抗告為有理由,巫香蘭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預估解約金 1 〇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新臺幣38萬7044元 2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壽險_美滿一生外幣終身壽險 1萬6351美元(依114年12月8日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51萬4402元) 3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壽險_美滿一生外幣終身壽險保單 1萬6278美元(依114年12月8日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51萬2105元) 4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全球人壽123美代富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保單 2萬2871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