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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抗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47號抗 告 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6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自應如數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