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30號抗 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陳筆鄉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17175號裁定均廢棄。
異議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執原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相對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7175號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5月14日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717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保單係以被保險人之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顯與健康或傷害保險之性質不同,應適用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自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伊之異議,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分別有明定(下稱系爭2規定)。
考諸系爭2規定之立法理由係:保險期間超過1年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或有少量解約金可填補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仍會對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保障,爰增訂之。又為配合系爭2規定,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是以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限於作為主契約時,方有系爭2規定之適用。準此,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混合契約,其主要構成部分為人壽保險者,其解約金債權應有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因僅具有部分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成分,即逕依系爭2規定豁免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3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保單是否屬人壽、傷害或健康保險,應以主要構成部分是否為人壽保險為判斷,不得僅以人壽保險兼具健康或傷害保險部分之給付,即一概認定不得執行。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函復執行法院稱:系爭保單性質為人壽保險(主約含有失能保險給付且不可分割),僅含壽險及傷害險成分,傷害險佔率低於百分之35等語,有全球人壽公司115年4月14日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115年5月7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50507033號函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可參。另系爭保單經全球人壽公司以「主約」、「險種類別」為「人壽保險」為通報,亦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要保人)附於同卷可憑。由上可知,系爭保單雖含括傷害險,但主要構成部分屬人壽保險性質,傷害保險契約並非主契約,揆諸前揭說明,系爭保單即無系爭2規定之適用,抗告人主張應適用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等語,洵屬有據。
(二)而依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為臺北市之2萬0744元,按1.2倍計算6個月所得總額為14萬9357元(計算式:20,744×1.2×6個月=149,357,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保單之解約金淨額已逾前開總額,亦無證據足認此係維持相對人與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參照),則抗告人主張系爭保單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語,應屬可採。
五、綜上,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保單兼具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性質,均為主約,依保險法第132條之1、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為由,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原裁定予以維持,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均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由執行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J0000000 陳筆鄉/ 陳筆鄉 60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