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33號抗 告 人 羅紹圳
羅美勤羅勻秀羅美京羅楊秀玉羅敏雄羅畯瓏陳林玉雲羅旺鑫羅村守相 對 人 羅金山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事聲字第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羅紹圳負擔。理 由
一、第一審受訴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因其效力與應負擔之金額及於全體訴訟當事人,對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自應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為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雖僅抗告人羅紹圳對原法院115年度事聲字第1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抗告,因形式上有利於同造之羅美勤以次9人,爰併列該9人為抗告人。
二、羅紹圳抗告意旨: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471號(下稱本案,第二審案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1號)雖因羅紹圳撤回起訴而終結,然本案在第二審審理時,因訟爭標的物其中兩造共有之彰化縣永靖鄉港西段16、22地號土地為相對人羅金山所有農舍而經套繪管制致不能分割,羅紹圳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故於本案第二審審理時撤回起訴。本案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逕認羅紹圳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3518元及利息,羅紹圳乃聲明異議,經原裁定駁回異議,原處分及原裁定均非適法。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三、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
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在本案審理時預納如附表所示各項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各該費用之單據為證(原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94號卷第13-17頁),而抗告人並不否認相對人有支出附表所示項目及費用一事,經核相對人繳納附表所示項目及費用,其中附表編號1、2、3部分係屬本案第一審法院囑託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之地政規費;附表編號4則是本案第一審法院囑託捷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分割方案之費用;附表編號5為相對人對本案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用之3分之1,該等項目及費用並無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亦無延滯本案訴訟之情事,而為本案訴訟進行之必要項目及費用。且相對人主張本案係因本案原告即羅紹圳在本案第二審審理時撤回起訴而告終結之事實,為羅紹圳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頁第1-2行),羅美勤以次9人亦不否認該事實,並有本案第二審113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為證(卷附本案第二審影卷節本標示第240頁),足堪採認。則依前揭規定,相對人主張本案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部分應由羅紹圳負擔,核屬有據。
五、羅紹圳固辯稱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云云,惟原告撤回起訴之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已見於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該規定之立法理由雖載明「被告若因原告起訴認諾或履行其請求,致將訴訟撤回者,則原告不負擔訴訟費用」等語,然羅紹圳提起本案之訴訟,除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外,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有本案第一審判決可佐(原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8號卷第31-55頁),且羅金山在本案訴訟審理時並無認諾情事,則本案訴訟既因羅紹圳撤回起訴而告終結,自應由羅紹圳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故羅紹圳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六、綜上,原處分諭知羅紹圳應給付羅金山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萬3518元及利息,尚無不合。原裁定駁回羅紹圳對原處分之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15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何佳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表:費用計算書編號 支出項目 金額 (新臺幣) 預納人 1 地政規費(複丈費) 7,350元 羅金山 2 地政規費(複丈費) 7,350元 羅金山 3 地政規費(複丈費) 12,200元 羅金山 4 鑑價費用(捷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48,000元 羅金山 5 二審裁判費 8,618元 (已扣除2/3退費) 羅金山 合計 83,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