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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 請 人 許麗珠

許素珠許麗紅張家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地上權登記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確定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既

未否定前訴訟程序本案關於同意重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一直都為新臺幣(下同)17萬0,544元,未逾當時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之30萬元上訴利益額之限制;而伊等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下稱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復已表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及其後所有程序違法不生效力之確定裁判暨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裁定,均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5號解釋意旨,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定法定再審事由等具體情事,足認伊等就上揭各該確定裁判有何符合再審之事由,均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竟以伊等就32號確定裁定究有何符合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未詳實敘明為由,逕認伊等對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5號解釋意旨,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定事由。

㈡又伊等於本次對原確定裁定,以及先前28年期間對原確定裁

定附表所示所有違法不生效力且沒有自由心證空間之確定裁定,既均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35號解釋意旨聲請再審,共計129次,且均已具體指明各該確定裁定有何合於再審之事由,伊等即無濫訴之情事;反觀相對人明知伊等本意係和解,卻仍起訴調整租金,並在伊等依判決所命繳納調整後之租金後,復不履行本院83年度上字第807號確定判決所命相對人應同意伊等重建房屋之義務,甚至違法提起上訴,致產生原確定裁定及其附表所示所有案件,後續更衍生拆屋還地之再審案件、聲請停止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之再審案件,足見相對人始有濫訴並浪費有限司法資源之情事。

㈢爰聲明求為:1.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及之後的

所有判決、裁定應予一併廢棄,以回復本院83年度上字第807號判決原確定力;2.相對人於前程序之上訴駁回,應同意聲請人就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系爭209平方公尺土地,重新建築RC造5層樓房使用之判決。

二、按對於確定之裁定,固得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而聲請再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觀其所提聲請狀

內表明之再審事由,僅泛言:伊已於所提書狀詳實敘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及其後所有前程序違法不生效力之確定裁判暨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裁定,均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5號解釋意旨,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定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原確定裁定駁回伊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5號解釋意旨,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定法定再審事由等語,無非仍係針對原確定裁定前之實體判決不服續為爭執,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合於所指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㈡至於聲請人另就原確定裁定裁處罰鍰部分主張:其等先前28

年期間對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所有違法不生效力且沒有自由心證空間之確定裁定,均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35號解釋意旨聲請再審,並無濫訴等語,乃係指摘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確定裁定有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35號解釋意旨之情事,亦非就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具體情事有所表明。

四、揆諸首揭說明,可認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且此欠缺毋庸命為補正,應逕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劉 惠 娟法 官 林 秉 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