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建閏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星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準此,自114年1月1日起,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已提高為1,500元。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