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郭紫彤上列聲請人與葉張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