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郭紫彤相 對 人 葉張華上列聲請人與葉張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本案受命法官高英賓(下稱承審法官)於民國115年1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聲請人即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對相對人即本案上訴人之病歷記載108年1月至同年6月底就醫紀錄當庭表示除門診自負額50元外,其餘請記明筆錄載明係本案上訴人之住院期間等語,且陳明尚待聲請法庭光碟後再具體詳述等語。然承審法院竟硬拗:「不一定是住院」等語,而不記載於該日筆錄,並詢問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是否不爭執。承審法官扭曲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前因聲請人已聲請迴避事件而懷恨在心,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雖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而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本案115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附表所示內容,承審法官係進行並指揮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之程序,而向兩造發問,使兩造為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核屬承審法官依法行使闡明及程序指揮等權限,尚難據此認為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聲請人上開所陳事由無非係對法官指揮訴訟並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部分,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而未釋明承審法官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揆諸首揭說明,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出處:本院卷第17-18頁)編號 對話者/回應者 筆錄記載內容 1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第6點的部分(即:上訴人曾於107年11月間因中風在中國附醫住院治療,107年12月3日進行腦部手術。被上訴人曾於107年12月至108年1月擔任上訴人之看護,每月看護費用7萬5000元。自108年2月起改聘外籍看護,看護費用每月2萬5000元),是否要紀錄上訴人在太原澄清復健醫院住院前,上訴人從107年開刀開始之後,都住院在中國附醫。 2 法官 那應該要如何記載,請說明。 3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我是認為增加記載「上訴人從107年開刀開始之後,都住院在中國附醫」,這樣會比較清楚。 4 法官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淑菁律師有何意見? 5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淑菁律師 其實回去看核交444號卷就會很清楚了。 6 法官 當庭提示100年度核交字第444號卷宗第119頁,兩造有何意見?(以實物投影機提示) 7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淑菁律師 108年1月之前,應該是住院在中國附醫,上訴人是在11月是在中國附醫開刀。 8 法官 兩造現在是要如何確認何事實? 9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附表可以看出上訴人之住院期間,如從澄清醫院轉到中山附醫,再接到5月8日之時間,所以我認為這段可以列進來。 10 法官 但其上有些只有50元,應該是門診掛號費,並無明確記載住院期間。 11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我認為就金額14481、31262、34948元之記載,就可以看出應該住院期間。 12 法官 要如何寫,請將文字確定敘述出來,我再幫你寫。 13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我庭後看核交卷後,再具狀表示意見。 14 法官 就第6點之記載,我們今天先這樣記載,有何意見?這裡應該看不出被上訴人於中國附醫住院的期間。 15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淑菁律師 中國附醫的住院期間,可能要回去看醫療單據才可以看出。 16 法官 所以還沒有辦法確定的事實,我們就先不寫。 17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淑菁律師 對,我也沒有說要寫。 18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庭上,就其附表所載之1月29日至2月14日的3萬多元,一定是住院。還有從2月14日到3月13日的3萬多元,這都是住院期間。 19 法官諭知 如果無法明確知道的話,你不要說這個就是「當然」,如果上訴人沒有意見的話,我就寫。 20 法官 上訴人有沒有意見? 21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我有意見。我有意見。 22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淑菁律師 被上訴人要寫什麼? 23 法官 被上訴人要記載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4日是在澄清醫院住院,有沒有意見? 24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淑菁律師 這個沒有意見,上面就是這樣標示,我沒有意見。 25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那個期間這麼長。 26 法官 等一下、等一下,我在處理。 27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OK。 28 法官諭知 不爭執事項,什麼叫不爭執? 29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我要表示意見阿,要爭執大家來爭執嘛。 30 法官 對啊,所以我剛剛就要問上訴人。 31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 是啊,所以我主張的就要給我記上去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