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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5年度再字第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並未敘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具體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再字第20號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