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5號異 議 人 鉅唐環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鉅唐環宇企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34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原名稱為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辦理變更名稱登記為鉅唐環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先予敘明。
二、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出異議,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