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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郭紫彤上列聲請人因與葉張華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針對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因承辦法官於115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訴訟指揮有偏頗之虞,伊已聲請法官迴避,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4年5月13日、同年6月10日、及115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15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14年5月13日、及同年6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早經本院於114年8月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准許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顯係重複聲請。且上開2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活動錄音,核與聲請人指摘承辦法官於115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訴訟指揮無關,難認聲請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此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