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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楊建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合約再審之訴事件 (本院114年度再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再字第9號請求履行合約再審之訴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以本院114年度再字第9號履行合約再審之訴事件(下稱本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期日)相對人○○○所述之完整內容,作為後續訴訟上答辯之理由,爰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事件之再審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本事件裁判確定前提出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事件系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