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陳振訓相 對 人 賴文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上字第27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伊所有經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0552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伊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下稱本案訴訟),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5年度訴字第1239號判決(下稱本案訴訟一審判決)駁回伊之訴,然伊已提起上訴,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否,尚待本案訴訟二審認定。執行法院前已通知伊將於民國115年8月5日至現場指界,後續可能進行鑑價、公告拍賣、拍定移轉、點交,為免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可稽。次按非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債務人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執行。如受訴法院認無必要,僅因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亦須裁定停止執行,無異許可債務人僅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故債務人縱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臺中地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
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聲請人所有系爭土地為系爭執行事件;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案訴訟一審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已於115年7月16日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5年度上字第271號審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執行法院函文等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59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㈡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案訴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為由,聲請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業經本院115年度上字第271號另於115年10月20日認其本案訴訟係以其前對相對人提起之臺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410號、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訴訟(下稱前訴一)及臺中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402號、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9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前訴二)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之事實,作為本案訴訟攻擊防禦方法,屬對前訴一、前訴二(合稱前訴)確定判決遮斷效力所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是其上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其上訴。審酌聲請人僅以前訴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得主張之事由,再次提起本案訴訟,別無其他新事由,顯有利用訴訟延宕執行之虞。倘准予停止執行,無異任由聲請人憑己意恣意阻礙執行程序,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是本件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損及債權人之權益,應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抵押權標的(共同擔保地號) 種類 地號 所有權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1 土地 ○○市○○區○○段○○○段0000地號 全部 全部 2 土地 ○○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全部 全部 抵押權登記內容: ①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②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000年○○○○字第000000號。 ③登記日期:民國000年00月00日。 ④權利人:賴文宣。 ⑤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68萬元。 ⑦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所發生之金錢消費借貸。 ⑧清償日期:民國000年0月00日。 ⑨利息(率):無。 ⑩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⑪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玲愉,1分之1。 ⑬權利標的:所有權。 ⑭設定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