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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李宜珊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傅春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8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案號:本院115年度金上易字第8號),而聲請訴訟救助,並以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有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9、17頁)。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綵 君

法 官 高 士 傑法 官 陳 宗 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