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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袁台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明光等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光等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保證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