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李緒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山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山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8號,下稱本案),因筆錄不完整,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0年10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當事人,惟本案已於110年9月8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核明。聲請人遲至115年10月1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限,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慧 貞
法 官 林 秉 暉法 官 蔡 建 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