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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A女兼法定代理人 B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男(AB000-A112455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3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A女(AB000-A112455,詳見真實姓名對照表)及B女(AB000-A112455B,詳見真實姓名對照表)為母女關係,其等2人前對相對人甲男(AB000-A112455A,詳見真實姓名對照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A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聲請人B女50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法院判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A女80萬元、聲請人B女20萬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聲請人A女、B女其餘請求。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相對人再給付聲請人A女20萬元、聲請人B女30萬,及均自113年1月6日起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以其等無資力支出上訴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A女為高中學生且無收入、聲請人B女於112年及113年收入僅各有2筆(分別為35,295元、19,304元),且其等2人名下均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原審限制閱覽證物袋),是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等無資力支付第二審訴訟費用,係屬真實。又綜觀聲請人所主張之理由及事證,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條規定隱蔽之。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