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曾傑然相 對 人 潘麗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入微薄,無資力支出高額訴訟費用,名下雖有汽車1輛,但車齡老舊,已無財產價值。又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依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全年總收入僅新臺幣0000元;另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聲請人名下僅有一部汽車,且為1989年份之老車,則聲請人釋明其收入微薄,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予採信。又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是否有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