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薛文鈞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並未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卻誤對該事件繳納抗告裁判費,故聲請退還該裁判費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退還其所誤繳之前揭抗告裁判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