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江瑞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如附表所示期日(下稱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理由僅泛稱:有後續訴訟策略擬定及確認兩造於準備程序期日完整陳述內容等語,惟聲請人及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於系爭期日均有實際參與開庭程序,開庭內容亦均有筆錄內容可資參閱。聲請人未具體指明法院筆錄內容就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各項內容有何缺漏未記載、抑或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根據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本案訴訟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附表】編號 日期 期日種類 1 115年5月7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5年6月1日 準備程序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