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李志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即諭知上訴人自行決定是否繳交擴張聲明之裁判費差額,與法院卷附該次庭期準備程序筆錄不符,而有釐清之必要,故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8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欲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有前開遺漏為由,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5年1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