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倩珮訴訟代理人 陳威穎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4年度上字第85號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5號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