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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呂萬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弘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5年3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5年度抗字第27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二、查聲請人聲請原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17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事件,經原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79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業經本院認定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在案,堪認聲請人所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