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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院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前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惟觀其聲請意旨(見本院卷3-5頁),未具體敘明合於法律規定之法官應迴避的原因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前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主筆)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