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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邱靖茹訴訟代理人 呂明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當事人,為釐清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期日)筆錄之記載有無遺漏不符之處,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又其以欲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有遺漏為由,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審酌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