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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複代 理 人 楊榮富律師被 上 訴人 陳宗欣

陳煇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賴俊仰

林家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本件關於系爭土地於昭和18年分割後之登記及權利歸屬情形等事實尚欠明瞭,而應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