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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金訴易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易字第12號原 告 殷雪芳被 告 王梅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但仍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自稱其自114年5月中旬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及「JY峻億物理調度管理部(D組)」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負責佯裝為虛擬貨幣交易商,依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指定地點向受詐騙者取款,再上繳集團,而擔任本案詐騙集團之面交車手。嗣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面交方式支付投資款項,後因原告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佯裝受騙,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相約於114年6月3日16時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之○○○○○○○門市交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投資款項,以之交易1萬8292顆泰達幣(USDT),被告再依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該處,原告隨即將現金60萬元予被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抗辯:被告是在現場遭警方查獲逮捕,為未遂犯,且原告所稱之60萬元在警方保管中,原告並未受有損害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自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原告主張其因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其施用詐術,嗣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佯裝受騙,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相約在前揭時地交付現金60萬元以之交易1萬8292顆泰達幣,被告係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可佐(下稱刑案;本院卷第5-12、81-96頁);而被告對上開事實及刑事判決均無意見(本院卷第102頁),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三、惟查,原告在前揭時地交付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現金60萬元,係因原告配合警方佯裝受騙,而由警方提供之資金一節,為原告在刑案偵查時陳稱:我所面交60萬元是由警方提供的等語即明(卷附刑案偵字影卷第70頁),足認該60萬元並非原告個人所有之現金資產,自不能認為原告因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詐欺行為,而受有60萬元之損害。

四、至於原告另主張其於114年6月3日前,曾遭被告參與之詐騙集團依此模式詐騙而遭詐害金額1588萬元,致受有損害云云,惟本件刑案僅就被告對原告在114年6月3日16時許之詐欺取財未遂行為論罪科行,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在114年6月3日前有參與或幫助或實施對原告之詐騙行為,則原告主張其受有被告詐騙之受害金額為1588萬元,亦無足取。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論述。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佳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詐欺方式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面交金額 交易泰達幣數量 被告所用錢包 地址 幣商名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向殷雪芳佯稱可走後門將遭詐騙之款項取回,但須先交付泰達幣作為手續費,殷雪芳遂透過「幣戀」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於右列時、地,面交右列金額之款項。 114年6月3日16時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門市) 60萬元 1萬8292顆 TUQCjKvDCJhQjUkVschoEm43tzu2CxKaPX 暱稱「幣戀」之LINE帳戶(LINE ID:@726hmzjv)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