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張全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張全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