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6日112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63條之5前段準用第246條第2項前段,應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