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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4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代 表 人 葉協隆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陳宏益訴訟代理人 許珍鳳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