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瑛瑛被上訴人即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及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30日起算20日。又參照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本件在途期間為6日,自113年5月30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上開判決算至113年6月24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於113年6月25日始提出上訴,有本院收文日期戳可證,顯已逾期,依前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