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瑾瑜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