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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8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8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