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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9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俊民訴訟代理人 林桂聖律師

許桂挺律師被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顏邦傑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大眾捷運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裁判案由:大眾捷運法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