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7號原 告 楊德輝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吳季娟訴訟代理人 楊忠恩
邱祥杰王偉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7月3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駕駛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4月19日19時6分許於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與永貞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並於號誌轉為綠燈後,非遇突發狀況仍暫停車道中,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員警掣開以「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違規製開第F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舉發,原告提出申訴,經舉發機關函覆違規屬實,被告乃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於112年7月3日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詳如附件一「行政起訴狀」及附件二「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行政訴訟答辯狀」所載。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處罰條例
⑴行為時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⑵行為時第63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
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43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3點。」⑶行為時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
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汽車車籍查詢、送達證書、陳述單、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12年5月31目份警五字第1120035322號函、112年8月2日份警五字第1120042260號函等件為證(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60號卷〈下稱苗栗地院卷〉第41頁至第49頁、第55頁至59頁),堪信為真實。
㈢查原告主張其正常停在紅綠燈等待區,突然後方有一台車子
從左邊平行,而且對著我們比中指,當時還是紅燈,我們走下來問對方為何事,當綠燈起的第一時間我們也發動車子走了等語。然:
1.行為時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謂「突發狀況」,應指具有立即發生危險之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之危險等,始足當之。是車輛於行駛中如無此等重大危險性或急迫性之突發狀況存在,均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否則即應依上開規定裁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38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本件被告所提之路口監視器,本院於112 年9 月20 日
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三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第27頁至33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系爭車輛於前方號誌為紅燈時(因此時畫面號誌為綠燈,原告之車道號誌應為紅燈),於19:06:03時約2、3位乘客下車,系爭車輛於19:06:48前方號誌為綠燈時(因此時畫面號誌為紅燈,原告之車道號誌應為綠燈),其他車輛陸續往前行駛,而系爭車輛前方並無任何車輛阻擋其往前行駛,亦未有緊急煞車、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等突發狀況存在,是周遭環境並無迫使原告不得不在車道中暫停之因素存在,應為原告所知悉,原告除於19:07:07時向前行駛,嗣於19:07:09又停下,然其仍故意暫停系爭車輛於車道中,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雖未造成後方來車碰撞或其他人員傷亡之交通實害,然原告違法行為明確,足堪認系爭汽車,確有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規範「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情形甚明。
⒊至於原告主張因遭他人辱罵,始停車下車詢問等語,縱然原
告主張與該車有糾紛,但均非可合理化原告上述違規行為之正當理由,故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尚難採認。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附件一:行政起訴狀。
附件二: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行政訴訟答辯狀。
附件三: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參閱畫面時間19時6分5秒至7分7秒期間).avi」,(錄影時間為112/4/19)。上開檔案為有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檔 名:「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參閱畫面時間19時6分5秒
至7分7秒期間).avi」
㈠、影片時間0000-00-00 19:05:39至19:05:43:
19:05:42監視器影像顯示有一深色車輛(下稱系爭A車輛),於苗栗縣
頭份市中華路與永貞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附圖一),嗣後
19:05:43秒有另一深色車輛出現在畫面(下稱系爭B車輛),此時畫面號誌為紅燈(附圖二)。
㈡、影片時間0000-00-00 19:05:44至19:06:47:⒈、19:06:03影像顯示系爭A車輛有約2、3位乘客下車(附圖三)
,此時畫面號誌為綠燈。19:06:25時系爭B車輛向前行駛,19:06:33畫面號誌轉換為黃燈(附圖四),於19:06:35系爭車輛停止前進(附圖五)。
⒉、19:06:37畫面號誌轉換為紅燈(附圖六),19:06:40系爭B
車輛向前行駛,後面有人向前衝向系爭B車輛,19:06:42系爭B車輛向後退些許,19:06:44畫面號誌再度轉換為黃燈(附圖七),19:06:47系爭B車輛向前行駛(附圖八),後可見有2人走向系爭A車輛。
㈢、影片時間0000-00-00 19:06:48至19:07:13
19:06:48畫面號誌轉換為紅燈(附圖九),19:06:51系爭B車輛消失於畫面(附圖十),19:06:52其他車輛陸續往前行駛(附圖十一),系爭A車輛於19:07:07時向前行駛(附圖十二),於19:07:09後又停下(附圖十三),
19:07:13影片結束(附圖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