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76號原 告 呂吉文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10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11月7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0日10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第GV0000000、GV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被告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111年11月7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及處罰主文二之易處處分。原告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被告因上開裁決書之處罰主文二尚未生易處處分效力,刪除處罰主文二之易處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5,000元及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㈠主張要旨:
系爭車輛買給家人使用,原告並未使用,罰單簽收並非原告簽收,對本件並非知情;收到本件原處分後經詢問家人始確認家人有未依規定二段迴轉;光碟內之人是我弟弟騎乘的,他說當下不知員警在開單,他當下可能知道自己有違規,但不知警方攔查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按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件舉發通知單乃由原告同
居人簽收,係已生補充送達之效力,其又未於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程序,即生不得就實際違規人之事實爭執之失權效果。
⒉依採證影像顯示,系爭車輛自東平路西向車道穿越分向限制
線(雙黃線)到達對向車道,舉發員警走向系爭車輛呼喊時,兩者間並無其他車輛或障礙物,相距不遠且四周並無環境噪音,又一般人見制服警察向其走近叫喊,非不能注意,況系爭車輛駕駛甫進入對向車道時,正與員警視野相對,係難謂駕駛有不能注意或留意員警之理,故被告仍認系爭車輛遇有警方攔查而逃逸之故意,於應受罰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本件相關法規:
⒈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⒉按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
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第5項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第5項)第1項、第4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第60條第1項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第2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觀諸第60條第2項第1款於64年7月24日修訂時,即有針對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稽查,得裁處罰鍰之規定,而同條第1項於86年1月22日修正增列記點規定時,立法理由係以:「對於不服執法人員之交通指揮或稽查者,依本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處以較輕之罰鍰,係為建立交通執法者之權威性。惟少數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顯然惡行較重,實有必要於追蹤取締或予逕行舉發後,按第63條規定予以記點爰增列第1項,俾有效遏阻。」到90年1月17日修正為得裁處罰鍰之規定時,立法理由則說明:「一、為遏阻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爰將原第1項記點之規定修正為罰鍰。」由前開第60條規定立法沿革可知,汽車駕駛人如有違反處罰條例的違規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發覺而予以攔查時,本負有須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服從其指揮的義務,否則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並可依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就該違規行為逕行舉發,且基於駕駛人違規後,若有經執法人員制止後不聽制止,或不服指揮稽查而加速逃逸者,為有效遏阻且此類情形惡性亦較重,並得分別適用該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予以處罰,藉此建立交通執法之權威性。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復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是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依上開關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立法歷程可知,得適用此第1項規定加以處罰者,除須前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外,進一步尚區分「不聽制止而逃逸」、「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二種情形,須具備其一,方有此規定之適用;而所謂「不聽制止而逃逸」者,當指實施違規行為中,不聽執法人員制止仍繼續違規並逃逸之情形,且執法人員有勸誡其應中止行為,即可認屬制止的態樣;另所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則係指經稽查取締,卻「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且行為人對於該違規行為主觀上皆必須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自明。
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有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交通複查申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12月13日中市警太分交字第1110037350號函暨所附之答辯報告表資料、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42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45至47頁、第51頁至58頁、第61頁),堪信為真實。
㈢本件舉發通知單對原告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本件舉發通知單係由原告家人(即同居人呂錦銘)所簽收,有起訴狀在卷可參(見臺中地院卷第15頁),依據前揭說明,本件本件舉發通知單業已發生合法送達原告效力,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不因原告本人實際上有無收受或實際之收受日期為何而異其效力。
㈣關於原告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部分:
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28至30頁、第33頁至41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舉發員警當時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執行勤務,而駕駛人自對向車道跨過東平路分向限制線迴轉後,員警雖有揮手、呼喊等攔查行為,然未有吹哨及揮舞指揮棒等行為,又行為時間尚屬短暫,而駕駛人當時係以正常速度駕駛系爭機車行進於道路,員警復未進一步以吹哨、鳴笛、喊話器或其他足以使駕駛人明確得知員警要求其停靠路邊接受稽查之適當手段予以執行,見駕駛人並未停車,員警也未追上前,則員警之攔查行為是否明確?顯有疑義。故依當時現場交通路況、員警執勤方式以及駕駛人車速等情觀之,駕駛人確有可能因未享有足夠之反應時間及適當空間致影響其當下之判斷,而無從立時辨識員警有指示其停車接受稽查之行為,自難期待駕駛人得以善盡注意義務或預見其當下因違反處罰條例行為遭警攔停稽查之情。故駕駛人應欠缺可非難性及歸責性,原處分據以裁罰,容有未洽。
㈤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
接受稽查而逃逸」之行為,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裁判費,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2022_0510_104455_008.MP4」,(錄影時間為2022/05/10)。上開檔案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2022_0510_104455_008.MP4」(2022/05/10 10:44:
53時至10:47:53時,共2分59秒)⒈影片時間10:44:53至10:47:14:
⑴10:45:19
警方密錄器顯示員警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民宅)前停放警車,並執行勤務【附圖1】。
⑵10:45:20-10:46:51
員警在系爭民宅前取締違規機車(下稱A車)【附圖2】。
⑶10:47:04-10:47:14員警請A車車主簽名【附圖3】。
⒉影片時間10:47:15至影片結束:
⑴10:47:17-18
有一白色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自對向車道跨過東平路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迴轉【附圖4-6】,並朝系爭民宅方向前進。
⑵10:47:19-20
員 警:嘿 【附圖7-8】員 警:喂【附圖9】員 警:(揮手攔查系爭機車【附圖10】)系爭機車:行經系爭民宅,不理會員警攔查,揚長而去。
⑶10:47:21
可見系爭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附圖11】⑷10:47:22-影片結束
系爭機車沿東平路繼續前行【附圖12】,員警繼續執行勤務,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