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526號原 告 洪月娥訴訟代理人 詹曜齊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以下合稱原處分),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2年度交字第272號),嗣因行政訴訟法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編號8、9所示原處分均撤銷。
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之裁罰部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3分之1即新臺幣100元,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照號碼0033-P7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分別因「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不按遵行之方向行車」、「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等,共計26筆交通違規事實,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被告認各該舉發均無違誤,作成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員警在不到6分鐘內,逕行連續舉發原告26次違規
,顯不合理,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所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屬違法。
何況舉發影像模糊不清,員警所使用之密錄器是否經檢驗合格顯有疑義,舉發程序有違反公平原則。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舉發影像,系爭車輛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
無誤,因該等事實未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檢測值」等,自無須使用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儀器採證。又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係違反不同處罰條例規範,而為各自獨立之違規行為,且違規地點也不同,原告係對不同路段造成交通危險,自非屬同一行為,原處分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⒈第97條第1項第2款:「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
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⒉第102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⒊第111條第1項第2款:「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㈡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⒈第165條:「(第1項)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
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第2項)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⒉第188條第1項:「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
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㈢處罰條例:
⒈第7條之2第1項第1、4、7款、第2項第1、5、6、8款:「(
第1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2項)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⒉行為時第4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4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⒊第45條第1項第1、3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第2項)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⒌第55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⒍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⒎行為時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45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三、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現行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案件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4月25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1120021331號函、執勤員警之職務報告暨採證光碟、本院之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事發過程,經當庭勘驗執勤員警之密錄器影像畫面,
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07頁至216頁、第219至248頁)。依勘驗結果,當時共有二名員警驅車追緝系爭車輛,雖緊追於系爭車輛後方之員警所配戴密錄器影像中並未顯示螢幕時間,然經比對另一名員警之密錄器影像可知,系爭車輛自112年3月18日1時36分許起,即有連續違反如附表所示不同處罰條例規定之情事,從而附表所示原處分中記載之違規時間,足認為真實。本件附表所示各違規事實,認定如下:
⒈系爭車輛遭員警追緝後,確實於:①1時36分許,分別在
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三段與北安街交岔路口、太原路三段與南京東路三段交岔路口、北屯路240巷與南京東路三段交岔路口有違規停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闖紅燈、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②1時37分許,分別在九龍街與北屯路240巷交岔路口、北屯路與三光北一街交岔路口、北屯路與文心路四段交岔路口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紅燈右轉、闖紅燈;③1時38分許,分別在遼寧路一段與瀋陽路三段交岔路口、瀋陽路三段與柳陽東街交岔路口、瀋陽路三段與柳陽西街交岔路口、瀋陽路三段與昌平路一段交岔路口、旅順路二段與熱河路二段交岔路口、大連路三段與昌平路一段交岔路口、昌平路一段與大連路三段交岔路口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闖紅燈、紅燈右轉;④1時39分許,在昌平路一段與崇德二路交岔路口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⑤1時40分許,分別在崇德一路與熱河路二段交岔路口、熱河路二段與文昌三街交岔路口、熱河路二段與文心路四段交岔路口、熱河路二段與文心路四段交岔路口有紅燈右轉行為、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⑥1時41分許,分別在文心路四段與崇德路二段交岔路口、文心路四段與熱河路二段交岔路口、熱河路二段與瀋陽路三段交岔路口有闖紅燈等違規行為。對此,被告以附表編號1至7、9至24所示之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主張舉發影像模糊不清云云,與本院勘驗結果不符,尚非可採。
⒉系爭車輛於1時37分許駛越北屯路與北平路四段之交岔路
口時,因無法自密錄器影像中清楚判別交通號誌之燈號為何,難認當時有闖紅燈之違規,此部分事證不足,是被告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原處分遽予裁罰,即有違誤。
⒊附表編號25、26之違規部分:
⑴按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於103年1月8日修正時,立
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時,係將李昆澤立法委員等23人所提處罰條例第43條之1第2、3款作些微文字修正,並改列在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後經立法院院會二讀、三讀通過。當時提案條文臚列4款逼車行為,包括「非為行車目的惡意逼近(第1款)」、「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第2款)」、「未遇特殊狀況,驟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第3款)」、「其他以危險方式駕車或惡意逼迫他人讓路的行為(第4款)」。提案理由記載:「又『逼車』一詞,係社會上對於請前車讓路或超越前車的俗稱,若只是閃一兩下大燈(或按一兩下喇叭),希望前車讓後方快速車輛,若納入法規範則屬過苛。是以關於已達危險駕駛的『逼車』行為應有明確規範,本項第1款至第3款針對惡性重大的逼車行為作例示性規定,第4項為概括規定」,有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84期院會紀錄在卷可稽。而修正後立法理由一載明:「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第1項爰增訂第3款及第4款。」由此可知,如有本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均屬以危險方式駕車態樣之例示規定,如有其他非常態駕駛行為,而與該等例示行為之危險程度相當者,亦該當以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
⑵依附件之勘驗結果,系爭車輛於1時37分許沿北屯路駛
向該路段與文心路四段、東山路一段之交岔路口時,為躲避員警之追緝,即在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之情況下,逕行左轉駛入文心路四段側道路。本院認為,當時道路上尚有他車行駛,且正值午夜時分,天色昏暗,原告在車道中加速穿梭前進、貿然闖紅燈之行為,極易造成周遭人車反應不及,或因駕駛人自身操控失當,產生追撞、自撞之危險外,或有與沿文心路四段、東山路一段側路段行駛之車輛發生擦撞之高度可能,客觀上具有高度危險性,可以認定。且原告係逃避追緝,主觀上亦具有恣意性,則被告依行為時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裁罰,自屬有據。惟原告於此同時另有闖越紅燈之違規,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被告僅得從一重處罰,否則即與一行惟不二罰原則有違。經比較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闖紅燈之違規應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依行為時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項規定,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除應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外,並應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後者之處罰顯然較重。是附表編號9所示原處分關於「闖紅燈」之處罰,屬重複裁處,應予撤銷。
⒋本件附表編號2至編號26所示違規事實,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4款、第2項但書第1、5、6、8款規定所示,屬無庸以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取得證據資料,即得逕行舉發之違規態樣。本院檢視上開採證光碟影像之內容,其影像畫面連續而流暢,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而自然呈現,且影像內容可清楚辨認系爭車輛之車型外觀、車牌及行車態樣,並無遭變造、偽造之跡象,自可作為認定原告是否違規之依據。原告質疑員警所使用之密錄器未經檢驗合格,而主張本件舉發程序違法,並非可採。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3款規定,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本件原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規事實,既係在員警執行守望勤務時經查獲,則此雖不在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所定得逕行舉發之項目,惟執勤員警仍得本於職權舉發之,故此部分之舉發程序亦屬合法,併予敘明。
㈢末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
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對於行政裁罰事件,係採「從新從輕」之法律適用原則。是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事件,就裁決機關之裁決處分是否適法,原則上應依裁判時之法律以為斷,僅行為時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時,始適用行為時法。經查,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9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30日施行,明定裁罰機關得對違規駕駛人記違規點數之情形,以經「當場舉發」者為限,始得為之,比較舊法對於記點處分並無舉發態樣之限制,以新法規定較為有利,故此項裁罰,自應適用新法以為斷。本件原告之違規事實係經員警逕行舉發,而非當場舉發,依修正後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應不得為記點處分。被告未及審酌上開法律修正,依舊法規定為記違規點數處分,尚非適法,故此部分裁罰應予撤銷。
六、結論:㈠綜上所述,附表編號8、9所示原處分,尚有違誤,原告請求
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附表所示之原處分,除其中關於記違規點數部分,有違修正後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予撤銷外,並無違誤。原告請求撤銷該記點處分以外之裁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因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本院酌情命兩造比例分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附表:
編號 裁決書單號(中市裁字第68-) 違規地點(臺中市北屯區-) 違規 事實 違規時間(112/ 03/18-) 所涉法規(處罰條例-) 處罰內容 (主文內容) 1 GW0000000 太原路三段、北安街 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 01:36 第55條第1項第2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整。 2 GW0000000 太原路三段、北安街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01:36 第60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萬元整,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3 GW0000000 太原路三段、南京東路三段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01:36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4 GW0000000 太原路三段、南京東路三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36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5 GW0000000 北屯路240巷、南京東路三段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01:36 第45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6 GW0000000 九龍街、北屯路240巷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01:37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7 GW0000000 北屯路、三光北一街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01:37 第53條 第2項 罰鍰新臺幣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8 GW0000000 北屯路、北平路四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37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9 GW0000000 北屯路、文心路四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37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10 GW0000000 遼寧路一段、瀋陽路三段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01:38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1 GW0000000 瀋陽路三段、柳陽東街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38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12 GW0000000 瀋陽路三段、柳陽西街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38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13 GW0000000 瀋陽路三段、昌平路一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01:38 第53條 第2項 罰鍰新臺幣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14 GW0000000 旅順路二段、熱河路二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01:38 第53條 第2項 罰鍰新臺幣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15 GW0000000 大連路三段、昌平路一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38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16 GW0000000 昌平路一段、大連路三段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01:38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7 GW0000000 昌平路一段、崇德二路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01:39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8 GW0000000 崇德一路、熱河路二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01:40 第53條 第2項 罰鍰新臺幣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19 GW0000000 熱河路二段、文昌三街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01:40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20 GW0000000 熱河路二段、文心路四段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01:40 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21 GW0000000 熱河路二段、文心路四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01:40 第53條 第2項 罰鍰新臺幣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22 GW0000000 文心路四段、崇德路二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41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23 GW0000000 文心路四段、熱河路二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41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24 GW0000000 熱河路二段、瀋陽路三段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01:41 第53條 第1項 罰鍰新臺幣27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 25 GW0000000 北屯路、文心路四段 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 01:37 行為時第43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1萬80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6 GW0000000 北屯路、文心路四段 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處車主) 01:37 行為時 第43條 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附件:勘驗筆錄資料夾內分別有緊追於原告後方之員警(下稱員警A),及伴隨員警A 查緝原告之員警(下稱員警B)所配戴密錄器之錄影影像,內容如下:
⒈員警A部分:
⑴檔案名稱「2023_0318_012709_080.MP4」之影片時間共3分鐘(無螢幕時間) :
①員警A、B 騎乘警用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三段
由西向東行駛,並停靠於路旁執行巡簽勤務。影片時間00:00:48處員警A、B 向前行駛。影片時間0
0:00:48處,密錄器拍攝到原告所駕駛之白色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 停放於太原路三段與北安街之交岔路口處(圖1)②影片時間00:00:52處起,員警B騎乘警用機車行駛
至C車之左前方,員警A行駛於員警B之後方。影片時間00:00:54處起,員警B以右手向C車比劃,示意C車移動位置並向前停靠(圖2)。
③影片時間00:00:58處起,C車向前行駛至太原路三
段之內側車道(圖3),員警B則追隨C車並對之鳴按喇叭。員警A則自影片時間00:01:05處起,催油門加速行駛至C車左後方,並於影片時間00:01:08處起鳴警笛警示。
④影片時間00:01:12處,C車跨越劃設於太原路三段
之雙黃線(圖4)。影片時間00:01:14處,C車闖越太原路三段處之交通號誌(斯時燈號為紅燈,圖5),並左轉駛入南京東路三段。影片時間00:01:16至00:01:18處,員警A對C車鳴按喇叭。影片時間
00:01:20處,C車跨越劃設於南京東路三段之雙黃線(圖6)。
⑤影片時間00:01:20至00:01:41處,C車沿南京東
路三段由南向北行駛。影片時間00:01:42處,C車左轉駛入北屯路240巷(該巷道為單行道,圖7、8)。
⑥影片時間00:01:46至00:01:57處,C車逆向行駛
於北屯路240巷。影片時間00:01:57處,C車左轉駛入九龍街(圖9)。影片時間00:02:01處,C車沿九龍街由北向南行駛,且車身跨越劃設於道路上之雙黃線(圖10)。
⑦影片時間00:02:06處,C車右轉駛入三光北一街(
斯時交通號誌燈號為綠燈,圖11、12) ,並沿三光北一街由東向西行駛。影片時間00:02:14處,C車右轉駛入北屯路(斯時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13) ,並沿該路段由南向北行駛。
⑧影片時間00:02:17至00:02:19處,C車穿越北屯
路與北平路四段之交岔路口。依被告檢附予本院之重新審查紀錄表(本院卷第52頁) 編號8之記載,C車有「闖紅燈」之違規,惟查密錄器並未清楚拍攝到該交岔路口處之交通號誌燈號。
⑨影片時間00:02:25處,C車左轉駛入文心路四段(
斯時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14、15) ,並沿該路段由東向西行駛。影片時間00:02:30處,C車右轉駛入遼寧路一段,並沿該路段由南向北行駛。影片時間00:02:25處,C車沿遼寧路一段銜接駛入瀋陽路三段,並跨越劃設於道路上之雙黃線(圖16)。C車沿瀋陽路三段由東向西行駛,並於影片時間0
0:02:47處跨越劃設於道路上之雙黃線(圖17)。⑵檔案名稱「2023_0318_013009_081.MP4」之影片時間共3分鐘(無螢幕時間):
①C車沿瀋陽路三段由東向西行駛,並於影片時間00:
00:07處闖越瀋陽路三段與柳陽西街交岔處;瀋陽路三段與柳陽東街交岔處之交通號誌(斯時為紅燈,圖18)。
②影片時間00:00:14處,C車右轉駛入昌平路一段(
斯時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19) ,其後即消失於螢幕畫面中。員警A 於影片時間00:00:18處右轉駛入昌平路一段,並於影片時間00:00:23處左轉駛入安順四街,且沿該路段由東向西行駛。影片時間00:00:27處C 車出現於螢幕畫面中,且於影片時間00:00:29處右轉安順東八街並消失於螢幕畫面。
③影片時間00:00:34處,員警A左轉駛入旅順路二段
,影片時間00:00:43處,C車右轉駛入熱河路二段(斯時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20) ,其後即消失於螢幕畫面中。影片時間00:00:47處,員警A亦右轉駛入熱河路二段並由南向北行駛。影片時間
00:00:53處,員警A 右轉駛入安順東七街並由西向東行駛。
④影片時間00:00:57處,C車出現於螢幕畫面中( 圖
21)。影片時間00:01:04處,C車左轉駛入昌平路一段。影片時間00:01:08處,員警A左轉駛入昌平路一段,並由南向北行駛。影片時間00:01:12處,密錄器拍到C車跨越劃設於昌平路一段上之雙黃線,並闖越該路段與大連路二段、三段處之交岔路口(斯時交通號誌為紅燈,圖22) ,而員警A則於影片時間00:01:15處穿過該交岔路口,且員警B亦行駛於昌平路一段上追緝C車。
⑤影片時間00:01:23處,員警B駛越昌平路一段與崇
德二路一段、二段之交岔路口。依被告檢附予本院之重新審查紀錄表(本院卷第52頁) 編號17之記載,C 車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雖因影片內容模糊之緣故,本院無法從員警A 之密錄器影像判斷C車是否有此項違規,惟本院另行勘驗員警B
之密錄器影像,並將內容記載於標題「貳、五、」處以下。
⑥影片時間00:01:23至00:01:34處,員警A沿昌平
路一段由南向北行駛,且C車已消失於螢幕畫面中。員警A於影片時間00:01:35處,左轉駛入昌平路二段,且由南向北行駛。影片時間00:01:47處,員警A左轉駛入崇德六路由東向西行駛,並關閉警笛。
⑦影片時間00:01:56處,員警A左轉駛入熱河路三段
並由北向南行駛。影片時間00:02:05處,員警A右轉駛入崇德五路並由東向西行駛。影片時間00:
02:18處,員警A左轉駛入熱河路三段93巷41弄並由北向南行駛。影片時間00:02:36處,員警A左轉駛入崇德一路並由西向東行駛。
⑧影片時間00:02:43處,C車出現於螢幕畫面中。影
片時間00:02:44處起,員警A跨越雙黃線行駛至C車之左後方(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崇德一路側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23) ,並開啟警笛且對C車鳴按喇叭。影片時間00:02:46處,C車右轉駛入熱河路三段( 本院編:被告檢附予本院之重新審查紀錄表〈本院卷第52頁〉編號18處,係記載熱河路二段) 而由北向南行駛,車身並跨越劃設於路面上之雙黃線(圖24) 。
⑨影片時間00:02:54處,C車駛越熱河路三段與大連
路二段之交岔路口,並沿熱河路三段銜接行駛至熱河路二段,並由北向南行駛(沿途均有跨越雙黃線,圖25) 。影片時間00:02:56,C車經過熱河路二段與安順東七街交岔口處(斯時C車即逕直駛入對向車道路〈圖26〉) 。
⑶檔案名稱「2023_0318_03309_082.MP4 」之影片時間共3分鐘(無螢幕時間) :
①C車逆向行駛於熱河路二段由南向北側之路段,並於
影片時間00:00:01處變換車道,行駛於熱河路二段由北向南側之路段。影片時間00:00:12處,C車再次跨越劃設於道路上之雙黃線,逆向行駛於熱河路二段由南向北側之路段,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熱河路二段與文心路四段交岔路口處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27、28)。
②影片時間00:00:14處,C車右轉駛入文心路四段(
斯時之交通號誌燈號仍為紅燈,圖29)。影片時間0
0:00:16處,員警A右轉駛入文心路四段。③影片時間00:00:18處起,C車與員警A沿文心路四
段由東向西行駛(C車行駛於內側車道,圖30) 。影片時間00:00:26處,C車於文心路四段與崇德路二段之交岔路口處,迴轉駛入文心路四段,並由西向東行駛。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文心路四段側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31、32)。
④影片時間00:00:43處,C車左轉駛入熱河路二段(
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文心路四段側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33至35) ,並沿該路段由南向北行駛。
⑤影片時間00:00:52處,C車駛越熱河路二段與瀋陽
路三段之交岔路口。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該路口處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36、37) ,待員警A即將駛入熱河路二段處之機車停等區前,該交通號誌燈號始轉換為綠燈(圖38) 。其後C車距離員警A越來越遠,並於影片時間00:01:24處起,無法辨識C車是否出現於螢幕畫面中。
⑥依影片時間00:00:52至00:01:14處之螢幕畫面
顯示,員警A之行駛速度,從每小時60公里逐漸飆升至將近每小時90公里(圖39、40)。影片時間00:01:33處起,員警A逐漸放慢行車速度並四處尋找C車,並於影片時間00:02:02處,停駛於松竹路二段與昌平路二段之交岔路口。影片時間00:02:13處起,密錄器錄製到員警A 與員警B之討論C車,員警A並於影片時間00:02:37處,以臺語表示「好,回來好了。」⒉員警B部分:
⑴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之影片
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35:26至01:36:26):
①螢幕時間01:35:26至01:35:59處,員警B 停靠於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三段由西向東側道路旁。螢幕時間01:36:00處,員警B 向前行駛。螢幕時間01:36:01(影片時間00:00:35) 處,密錄器拍攝到C 車停靠於太原路三段與北安街之交岔路口處(圖41) ,而員警B則緩慢行駛至C車之左前方。
②螢幕時間01:36:12( 影片時間00:00:46) 處起
,C 車開始向前行駛,員警B 則鳴按喇叭,並追緝於C 車之後方。⑵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 」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36:26至01:37:26):
①螢幕時間01:36:26(影片時間00:00:00) 處,C
車沿太原路三段並跨越雙黃線由西向東行駛(圖42)
。螢幕時間01:36:31( 影片時間00:00:04)處,C車左轉駛入南京東路三段(斯時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43) 。螢幕時間01:36:35(影片時間0
0:00:08)處,C車沿南京東路三段由南向北行駛,並跨越劃設於路面上之雙黃線(圖44)。
②螢幕時間01:36:57(影片時間00:00:30) 處,C
車左轉駛入北屯路240巷(圖45) 。螢幕時間01:37:10(影片時間00:00:43) 處,C車消失於螢幕畫面中。螢幕時間01:37:14(影片時間00:00:47)
處,員警A左轉駛入九龍街。螢幕時間01:37:17(影片時間00:00:51)處,員警B亦左轉駛入九龍街。螢幕時間01:37:22(影片時間00:00:55)處,C車右轉駛入三光北一街(圖46)。
⑶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 」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37:26至01:38:26):
①螢幕時間01:37:29(影片時間00:00:02) 處,員
警B右轉駛入三光北一街。螢幕時間01:37:32(影片時間00:00:05) 處,員警A與C車均消失於螢幕畫面中。
②螢幕時間01:37:36(影片時間00:00:09) 處,員
警B右轉駛入北屯路並沿該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螢幕時間01:37:42(影片時間00:00:15) 處,密錄器拍攝到C車與員警A左轉駛入文心路四段(圖47)。
③螢幕時間01:37:46(影片時間00:00:19) 處,員
警B左轉駛入文心路四段,並於螢幕時間01:37:51(影片時間00:00:25) 處,右轉駛入遼寧路一段。
④螢幕時間01:37:56(影片時間00:00:29) 處,密
錄器拍攝到C車與員警A左轉駛入瀋陽路三段(圖48)。螢幕時間01:38:01(影片時間00:00:34) 處,員警B亦順沿道路駛入瀋陽路三段,其後即無法清楚辨識C車與員警A是否仍在螢幕畫面中。
⑤螢幕時間01:38:17( 影片時間00:00:50) 處,
員警B穿越該路段與興安路一段之交岔路口,且仍無法清楚辨識C車與員警A是否仍在螢幕畫面中。
⑷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 」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38:26至01:39:26):
①員警B沿瀋陽路三段由東向西行駛,並於螢幕時間01
:38:35(影片時間00:00:08) 處,右轉駛入安順東九街。螢幕時間01:38:45(影片時間00:00:18) 處,員警B左轉駛入旅順路二段。
②螢幕時間01:38:51(影片時間00:00:24) 處,員
警B右轉駛入昌平路一段,並由南向北行駛。螢幕時間01:39:02(影片時間00:00:35) 處,員警B停靠於昌平路一段與大連路二段、三段交岔路口處之路旁。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昌平路一段側之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圖49、50)。
③螢幕時間01:39:21(影片時間00:00:54) 處起,
員警B車頭向左轉且逐漸行駛至昌平路一段側行人穿越道之枕木紋,並鳴起警笛、鳴按喇叭。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昌平路一段與大連路二段側之交通號誌燈號均為紅燈(圖51)。
④螢幕時間01:39:25(影片時間00:00:58) 處起,
C車之車頭出現於螢幕畫面左側(圖52) 並駛越昌平路一段與大連路二段、三段之交岔路口。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昌平路一段側之交通號誌燈號從紅燈轉為綠燈(圖53、54)。
⑸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 」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39:26至01:40:26):
①C車沿昌平路一段由南向北行駛,並跨越路面上之雙
黃線(圖55)。螢幕時間01:39:31(影片時間00:0
0:04) 處,C車駛回車道內,並於螢幕時間01:39:34(影片時間00:00:07) 處,駛越昌平路一段與崇德路二段之交岔路口,並銜接駛入昌平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駛側之路段。
②螢幕時間01:39:36(影片時間00:00:08) 處,C
車逆向行駛於昌平路二段由北向南側之路段,依螢幕畫面顯示,斯時有部車輛行駛於C車之右前方(即昌平路二段由南向北側之路段,圖56、57)。③螢幕時間01:39:38( 影片時間00:00:11) 處,C
車超越原先行駛於其右前側之車輛,而該車輛亦有閃爍一次車尾處之剎車燈(圖58、59) 。其後員警A
即超越員警B,並行駛於對向車道,而C 車亦已消失於螢幕畫面中。
④螢幕時間01:39:50(影片時間00:00:23) 處,員警A、B左轉行駛於昌平路二段,並由南向北行駛。
螢幕時間01:40:02(影片時間00:00:35) 處,員警A 、B 左轉駛入崇德六路。螢幕時間01:40:
11(影片時間00:00:44) 處,員警A、B左轉駛入熱河路三段。螢幕時間01:40:21(影片時間00:0
0:53) 處,員警A、B右轉駛入崇德五路。於此期間內均未看見C車。⑹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 」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40:26至01:41:26):
⑺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 」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41:26至01:42:26):
①員警B 沿熱河路三段由北向南行駛,並於螢幕時間0
1:41:37(影片時間00:00:09) 處右轉駛入文心路四段。
②員警B沿文心路四段由東向西行駛,並於螢幕時間01
:41:51(影片時間00:00:23) 處回轉駛入文心路四段由西向東行駛之路段。
③員警B沿文心路四段由西向東行駛,並於螢幕時間01
:42:08(影片時間00:00:40) 處左轉駛入熱河路二段且由南向北行駛。於上開期間內,均無法清楚辨識C車與員警A之動向。⑻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42:26至01:43:26):
①員警B熱河路二段且由南向北行駛,並於螢幕時間01
:43:16(影片時間00:00:48) 處右轉駛入松竹路二段且由南向北行駛。於上開期間內,均無法清楚辨識C車與員警A之動向。
②螢幕時間01:43:21(影片時間00:00:54) 處,密
錄器拍到員警A 停靠於松竹路二段與昌平路二段交岔路口處之交通號誌燈號下。
⑼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000000F.MP4 」之影片時間共1分鐘(螢幕時間2023/03/18 01:43:26至01:44:26):螢幕時間01:43:28(影片時間00:00:00) 處起,密錄器錄製到員警A 與員警B 之討論C車。員警A並於螢幕時間01:43:53(影片時間00:00:24) 處,以臺語表示「好,回來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