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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647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647號原 告 尹玉鳴 住○○市○區○○○街000號7樓之17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6月2日中市裁字第68-G1NB3032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適用同法第236 條,於交通裁決事件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原處分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退還已繳納之罰金及手續費。嗣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當庭以言詞將上開㈢變更聲明為:返還已繳納之罰金6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上開所為,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01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因「駕駛人以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之違規行為,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填掣第G1NB3032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112年6月2日中市裁字字第68-G1NB3032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違反道交條例第31之1條3項「駕駛人以手持香菸、吸食、點

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在條文「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前並無任何符號予以區隔,亦即證明「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是滿足裁罰之行為必要條件。在尚未滿足構成「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此一條件下,「駕駛人以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是不存在所謂的違規行為。否則,駕駛人以左手置於車窗或手持任何物品將均屬於違規行在沒有滿足構成「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此一條件下,「駕駛人以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不存在所謂的違規行為,否則,駕駛人以左手置於車窗或手持任何物品將均屬於違規行為。

⒉本件僅靠一張手持香菸照片為證,而如何「致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卻無法舉證?原告於當日凌晨1時30分許開車吸菸「致影響」的是誰的行車安全?又是如何「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是單手開車嗎?還是亂丟菸蒂?又或者是其他?再觀執法員警拍照舉證之位置,在夜間沒有鳴笛警示,只顧著罰的情形下,將自身車身位置於危險的區域?此種夜間車輛行跡不但才是「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還是「致影響自身行車安全之行為者」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返還已繳納之罰金600元。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按「道交條例」第31條之1之規定,有避免未燃燒完全之菸灰

飛入用路人眼睛致生灼傷或機車駕駛眼睛引發交通事故;亦有避免其他用路人為免受二手菸害,而有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等易引發意外事故之駕駛行為;以及避免周邊其他機車駕駛被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係該規定乃為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或被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意在避免引發交通意外事故。

⒉查採證影像顯示,原告手持香菸伸出於車窗外,其二手菸勢

必於四周飄散,迫使周圍其他車輛駕駛忍受吸入二手菸,而影響健康,或行進時菸灰因風壓飛散,造成其灰燼飛入其他用路人或機車駕駛人之眼睛,而致生傷害或引發危險,係其駕駛系爭車輛行進時手持香菸伸出於車窗外,任由二手菸與菸灰飄散,自屬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理應受罰等語。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應適用之法令:

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線上申辦陳述交通違規案件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5月26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120023044號函暨所附報告、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及汽車車籍查詢等件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91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83至86頁、第89頁至92頁、第97至101頁),堪信為真實。

㈢查原告主張本件尚未滿足「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之要件情形下,本件並無所謂的違規行為等語,然:

⒈按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

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600元罰鍰。」其立法理由為:「一、吸菸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或汽車駕駛人行駛時打開車窗行進,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如灰燼尚未燃燒完全,恐灼傷後方用路人,且如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則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二、駕駛人行車抽菸,如其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導致其他用路人為免受二手菸害,而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將容易引發意外事故。三、機車駕駛人、或汽車駕駛人打開車窗行駛於道路或遇交通號誌等停時,駕駛人如吸菸,周邊其他機車駕駛受限於鄰近車輛,無法任意移動,而被強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可知上開規定係在規範禁止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行為,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或被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意在避免引發交通意外事故(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

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28至30頁、第33頁至41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原告手持香菸伸出於車窗外,其二手菸勢必於四周飄散,且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之「他人」,係包含所有周邊之用路人,並未排除員警,是原告手持香菸所產生之菸頭灰燼及二手菸,即有可能灼傷周邊不特定車輛駕駛人之眼睛,或其他用路人為閃避二手菸害而引發交通意外事故,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情形,或因此被迫忍受二手菸,影響其健康,是以原告之上開行為,自應在前揭規定禁止之範圍內。原告自不能以其主觀上並未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而卸責,其前開主張,自難採信。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並請求返還已繳納之罰金600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附件: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GINB30320.MOV」,(錄影時間為2023/05/05)。上開檔案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GINB30320.MOV」(2023/05/05 01:36:48時至01

:39:48時,共3分鐘)

1.影片時間01:36:48至01:37:30:⑴01:36:48-01:37:04

警方密錄器顯示員警於臺中市中區(下同)中華路二段與精武路交叉口停等紅燈【附圖1】,陸續有4輛機車經過上開路段【附圖2-4】。

⑵01:37:05-01:37:25

員警牽引警用機車後退【附圖5-6 】,並沿精武路迴轉至福音街【附圖7-11】。

⑶01:37:26-30

員警沿福音街行駛至與大誠街之交叉路口,於福音街外側車道明德五金行前停等紅燈之深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駕駛(即原告)左手持香菸伸出至車窗外【附圖12至14】。

⑷01:37:31-34

員警:先停車一下(用手指示)【附圖15】

前面靠右邊停就可以了!⑸01:37:35-40

系爭車輛向右停靠,此時可見車牌號碼為0000-00&0000;號【附圖16】。

2.影片時間01:37:41至影片結束:⑴01:37:48-01:38:59

員警:你好,開車不能抽菸要注意一下喔!原告:(手持點燃香菸)【附圖17】

開車不能抽菸?誰說的?員警:(持手電筒照向系爭車輛駕駛座)

【附圖18】原告:我的車!我的菸!員警:道路管理處罰條例說的原告:第幾條?員警:31-1 要查一下嗎?原告:要!員警:查一下!查一下!你身分證先報一下原告:(報身分證號碼)員警:沒有喝酒啦啦!(將檢知器遞到原告嘴邊)

輕輕吹口氣,要不要google?我們一起?原告:不用不用員警:31-1啦!原告:31-1沒這規定,菸害防制法員警:不是啦!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原告:誰說的?員警:你查一下嘛!原告:不要!翻出來給我看!員警:你自己查!我幹嘛翻給你看!我跟你講了

阿!原告:你跟我講條文,我不相信你呀!員警:啊你自己google啊!原告:我不要google啊!員警:你不要google又不相信我原告:我當然不相信你呀員警:我現在跟你講,你又不相信我,我有辦法

嗎?還是我開給你,讓你自己去跟監理站講?原告:你開吧!員警:ok好!等我一下!⑵01:39:00至影片結束:

員警製單中,19秒可見原告將手持香菸伸出窗外,將物品彈到路面上【附圖19】,影片結束。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