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607號原 告 鄭明豐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0弄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告112年5月5日中市裁字第68-GFH310300、68-GFH310301號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緣原告所有號牌OOOO-OO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1月25日16時57分許,行經臺中市后里區內東路往內東路與萬聖巷口,因「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及「非遇突發狀況,行駛途中任意骤然減速(處車主)」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12年1月29日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3條第4項之規定,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FH310300號、GFH31030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未申辦歸責於實際駕駛人,被告續於112年5月5日以中市裁字第68-GFH310300號、68-GFH310301號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應到案日期:112年4月22日;申訴日期:112年3月27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當時前面是一個大轉彎,不踩剎車會掉到大水溝,並非故意任意驟然減速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依採證影像顯示,系爭車輛未發生故障,且於前方未有不立
即採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危險之突發狀況,竟切入該車前方驟然煞車,其駕駛行為已超乎常人得合理預期範圍,導致該車減速並鳴按喇叭示警,原告駕駛行為顯然提高違規時、地發生交通事故風險。又該車鳴按喇叭時,系爭車輛立即煞車,難謂原告係為安全過彎而減速。另原告為車輛所有人,對於系爭車輛本有保管義務、篩選管控駕駛人、擔保保其車輛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卻恣意為前揭違規行為,顯有故意過失,該當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4項之要件。
⒉縱使原告確實是為過彎安全而減速,惟按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下稱標誌設置規則)第134條1項規定,「輔2」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按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雙黃實線用以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或跨越。查內東路近萬聖巷口為一雙向兩車道路段,劃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轉彎處掛設「輔2」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足以提醒原告前方有易肇事彎道,該路段禁止超車或跨越車道,然原告卻忽視標誌、標線之警告與指示,仍選擇在禁止超車靠,於靠近彎道處逆向超車,自陷不能安全過彎之危險,乃屬自己之過失而自招危難,若原告因此得主張遇有突發狀況,或有緊急避難,將自招危難外部化,由其他用路人承擔風險,顯非適法,是被告仍認原告主張無理由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⒈、行政罰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
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⒉、行為時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遇突發狀況,在
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形者,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本件裁判時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將罰鍰金額修正為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是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應適用行為之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
⒊、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行為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
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
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此係依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處理細則及其附件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情事,被告得依處罰細則及裁罰基準表裁決之。
⒍、行為時裁罰基準表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 4 款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小型車處罰緩18,000元。
⒎、行為時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第43條情形記違
規點數3點。本件裁判時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且依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處理細則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處理細則之裁罰基準表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應記違規點數3點。可見違規點數均為3點,依從新原則適用本件裁判時之規定。
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有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陳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2年4月16日中市警甲分交字第1120009807號函暨所附之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逕行舉發案件提供實際駕駛人申請書、汽車車籍查詢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88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43頁、第45頁、第47頁、第51頁至55頁、第59頁、第61頁、第63頁、第65頁、第67頁、第69頁、第71頁),堪信為真實。
㈢、查原告主張當時前面是一個大轉彎,不踩剎車會掉到大水溝,並非故意任意驟然減速等語。然:
⒈、按行為時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謂「突發狀況」,應
指具有立即發生危險之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之危險等,始足當之。是車輛於行駛中如無此等重大危險性或急迫性之突發狀況存在,均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否則即應依上開規定裁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383號判決意旨參照)。⒉、經查,被告所提檢舉人蒐證錄影光碟,經本院於112年10月25
日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第27頁至33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系爭車輛跨越雙黃線駛至檢舉人前方後隨即驟然減速,此時系爭車輛於前方前方並無任何車輛阻擋其往前行駛,亦未有緊急煞車、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等突發狀況存在,是周遭環境並無迫使原告不得不在車道中驟然減速之因素存在,應為原告所知悉,然其仍故意驟然減速於車道中,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然原告違法行為明確,足堪認系爭汽車,確有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規範「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情形甚明。
⒊、按「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
止超車、跨越或迴轉」、「按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設置規則第134 條第
1 項、第149 條第1 項第8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依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可知系爭路段為雙向兩車道,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至彎曲處設有「輔2」安全方向引導標誌,原告竟自劃設有雙黃線之路段,即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之路段超車,且原告應有充分時間得以正常煞車,顯無急煞之必要,原告竟於行駛途中在無何突發狀況下任意驟然減速,不但立即影響後方車輛繼續行駛之權利,亦影響路上車流之順暢,更增添更後方之來車無法應付此一情形,而發生自後連環追撞之憾事,從而,本件原告任意在禁止超車路段之車道上超車,且驟然煞車減速,置後方車輛於不顧,被告依法裁罰,洵無違誤。故原告主張:當時前面是一個大轉彎,不踩剎車會掉到大水溝,並非故意任意驟然減速等語,並不足採。。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附件:
勘驗目的:勘驗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貨車舉發影片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檔名為「OOOO-OO.mp4」,(錄影時間為2023/01/25)。上開檔案為有影像、有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下方顯示時間):
檔 名:「OOOO-OO.mp4」(2023/01/25 16:57:06時至01:5
7:23時,共16秒)
1.影片時間16:57:06至16:57:14:⑴16:57:08
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臺中市后里區內東路近萬聖巷口路段(下稱系爭路段)為雙向兩車道,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至彎曲處設有「輔2」安全方向引導標誌。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自畫面左下方出現,煞車燈亮起【附圖一】,同時可聽見檢舉人車輛向系爭車輛鳴按喇叭。
⑵16:57:10-11
系爭車輛車身橫跨系爭路段雙黃實線【附圖二】,11秒系爭車輛已行駛至對向車道【附圖三】,此時系爭車輛駛至系爭路段彎曲處。
⑶16:57:12-14
系爭車輛忽然在檢舉人車輛前方降速極緩慢前進前,煞車燈持續亮起,此時系爭路段並無發生緊急狀況【附圖四、五】。
2.影片時間16:57:15至影片結束:⑴16:57:15-18
系爭車輛在系爭路段彎曲處上極緩慢滑行,此時煞車燈仍亮起【附圖六】。
⑵16:57:19至影片結束
19秒系爭車輛離開系爭路段彎曲處,煞車燈熄滅【附圖七】,21秒加速於系爭路段前行【附圖八】,23秒系爭車輛車輪壓在雙黃實線上【附圖九】,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