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洪國源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5號返還溢領補助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2條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返還溢領補助款事件,現正向本院起訴(112年度簡字第15號),惟聲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長年因疾病影響致工作不穩定及收入低下,生活困難,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在案,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許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因返還溢領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受理在案,此有前案查詢表及該案卷宗封面可證。又聲請人以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且經本院向該分會函詢回復略以:聲請人前於112年11月22日向士林分會提出申請,經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後移轉臺中分會辦理,並由臺中分會指派扶助律師等語,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112年12月5日法扶中字第1120000062號函可按,並檢附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士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移轉他分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資料足參;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聲請人確係因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且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等資力部分理由,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另本件亦未發現其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