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呂萬鑫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俐君